武汉市洪山区果创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DWHCE8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富安街南湖村十二层综合楼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23号
经查,根据举报人张某某提供的“黄金5000”产品实物及唐某提供的举报材料可见,其外包装标签标注“GOLD 5000”、“OrgaZEN”等英文,包装内附有“黄金5000 产品说明书”,内容载明“......针对男性阳痿早泄有较强的帮助......”、“......扩张血管......促进睾丸酮重新苏醒发裔......”、“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服用方法:性生活前半个小时服用一粒”等内容。该产品的外装标签、说明书上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且不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版)第二条之规定,上述商品不符合药品的定义,不属于药品。
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十七条“抽样场所应当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从药品生产环节抽样一般为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或包装材料仓库,从药品经营环节抽样一般为经营企业的药品仓库或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从药品使用单位抽样一般为药品库房,从药品互联网交易环节抽样一般为与线上一致的线下药品仓库。抽取的样品必须为已放行或验收入库的待销售(使用)的药品,对明确标识为待验产品或不符合规定(不合格)产品的,原则上不予抽取”、《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108号)附件1《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4抽样量确定 4.2 抽样量一般应为检验需求的2倍量,按1:0.5:0.5的比例分装为3份”的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未发现案涉产品、且当事人在向我局提供的《关于举报人张某某提供产品的情况说明》中表明其虽认可该三盒产品外包装为当事人处员工宋岩销售的“黄金5000”,但怀疑其内胶囊存在被掉包、替换的可能,不同意对举报人张某某提供的案涉三盒进行检测等因素,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故涉案产品未进行检验。举报人张某某虽向我局提供了由安徽映山红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YSH-20251229CAY01-1”的测试报告,但无法判断受测样品是否为未经掉包、替换的案涉产品,且测试过程及测试结论当事人均不予认可,故我局不采纳上述测试报告的测试结果。 ?
当事人员工宋岩称上述两款产品为其母亲使用现金自沈阳市法库县某集市购进,当事人员工宋岩于2025年7月14日在其经营场所内将一盒“黄金5000”向举报人张某某拆开销售,收取张某某65元,后两人使用微信进行沟通并支付款项,当事人员工宋岩微信昵称“小瑋”,微信号:xiaowei6987859。结合宋岩认可的聊天记录内容反映其分别于:
2025年7月15日,销售一盒“黄金5000”,收取200元;
2025年7月25日,销售两盒“黄金5000”,收取400元;
2025年8月29日,销售一盒“黄金5000”,收取200元;
2025年10月4日,销售三盒“黄金5000”,收取610元;
2025年12月20日,销售两盒“黄金5000”,收取410元。
以上均通过微信交易,共收取举报人张某某1885元。
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员工宋玉宽向举报人唐某销售一盒“黄金5000”及一盒避孕套,根据当事人陈述,其中“黄金5000”以198元/盒进行销售。
根据上述情况,当事人收取的款项中, 可认定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销售“黄金5000”所收取的2083元。2026年4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2-0415号),要求其5日内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查验材料、销售台账记录及“壮根”产品实物或标签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83元;
2.罚款5000元。
3.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7083元。
5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