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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光超注册资本:51382.85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666736735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李庙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排除妨害纠纷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张**,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南张村村民委员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4
排除妨害纠纷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南张村村民委员会,张**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0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秦**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4
排除妨害纠纷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南张村村民委员会,张**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8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0
侵权责任纠纷
济宁瑞庆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3-1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王*
李**,李**,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禹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2-20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4-07-18
(2024)鲁0811民初7847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25
(2024)鲁0811民初7847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8
2021-08-06
(2021)鲁民申58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12
2020-11-13
(2020)鲁08民终47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12
2020-11-13
(2020)鲁08民终47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12
2020-11-13
(2020)鲁08民终50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31
2020-10-28
(2020)鲁0811民初84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房**与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19
2020-10-12
(2020)鲁0811民初81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与宋**、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31
2020-07-07
(2020)鲁0811民初6716号
路**与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3-31
2019-12-17
(2019)鲁民申5858号
劳动争议
陈**、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7-12
2019-05-19
(2019)鲁0811民初4051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汪**与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6-22
2019-05-30
(2019)鲁0811执保14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潘*、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鲁(济)煤监管罚﹝2026﹞058号
2026年6月23日至26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主井底配电硐室未装设防火铁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6312胶带顺槽破碎机处2架钢棚顶板喷体开裂,威胁行人安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5315皮带顺槽靠近切眼段有长20m强冲击危险区巷道底鼓未清理,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2.矿井6月23日对6322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2进行标校期间,标校气样流量200mL/min,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300mL/min,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3规定;矿井充电硐室在用氢气传感器未根据说明书要求进行调校,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规定。3.6322轨道顺槽第四部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不灵敏,未及时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主井底井筒淋水水文动态监测系统的矿用本安型流量计故障,未及时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6312综放工作面74#液压支架前立柱液压传感器故障,未及时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4.6312综放工作面第61#、76#液压支架前立柱初撑力分别为7.2MPa、1.1MPa,低于24MPa,9#与10#、60#与61#液压支架错茬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不符合《6312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前立柱初撑力不低于24MPa,相邻支架顶梁平整,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规定;6322皮带顺槽3棵单体支柱初撑力均为2MPa,低于11.5MPa,2根锚杆外露长度110mm、200mm,超过100mm,不符合《6322皮带顺槽作业规程》“单体支柱初撑力不低于11.5MPa,锚杆外露长度10mm-100mm”规定;6315(外)采煤工作面43#、12#液压支架后立柱初撑力为10.8MPa、6.4MPa低于12MPa,18#、19#液压支架未接顶,不符合《6315(外)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的前立柱初撑力不低于24MPa,后立柱初撑力不低于12MPa,液压支架接顶严实”规定;4312系统巷综掘机附近巷道左帮2根锚杆外露分别为120mm、140mm,超过100mm,不符合《4312系统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锚杆外露长度10~100mm”规定。5.5315皮带顺槽距切眼30-50m范围U型钢棚棚腿变形严重,失脚不起作用,未及时采取补强支护措施,不符合《5315皮带顺槽掘进作业规程》“出现顶板下沉、坠网、支护失效等压力显现现象时,应及时采取补打锚杆(索)、架棚、支设单元支架等补强支护措施”规定;6312综放工作面31#-34#液压支架处顶板破碎冒落,未采取顶板控制措施,不符合《6312综放工作面F6307-1断层安全技术措施》“当顶板破碎易冒落时,应采用面前打锚索或注浆加固等措施加强顶板控制”规定;630煤仓上口铁篦子中间的竖梁缺失,孔眼尺寸大于0.8×0.8m,不符合《唐口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铁篦子眼孔尺寸要合理,眼孔尺寸不大于0.5×0.5m”规定。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1.对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4.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且该单位一年内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从重处罚。决定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4.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该行为属于安全设备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适用一般处罚。决定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3.对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4.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且该单位一年内因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从重处罚。决定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4.对第4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者支护的违法行为”,“4.具体标准:可以对煤矿企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且该单位一年内因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者支护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从重处罚。决定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5.对第5项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5号“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C阶次:有3处(次、项)以上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该行为属于存在3处以上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的适用条件,适用C阶次。决定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的行政处罚。
430000.00元
济宁市能源局
2026-08-17
2
鲁(济)煤监管罚﹝2026﹞036号
2026年4月21日至23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6322轨道顺槽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未安设烟雾传感器,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2.6312综放工作面胶带顺槽应力在线6#测点浅应力计,4月15日至21日故障期间未及时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5315轨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处皮带底部积存浮煤未及时清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十项第一目规定。3.6312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悬挂距离顶板400mm大于300mm,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规定;6315(外)胶带顺槽在用的DC70/61Y(A)柴油机单轨吊牵引机车上未安装喇叭,列车尾部未设置红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4.5315轨道顺槽工作面迎头顶板2根锚杆露出螺帽分别为120mm、130mm超过100mm,综掘机处2棵锚杆托盘未紧贴煤壁,不符合《5315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锚杆露出螺帽10~100mm托盘紧贴煤壁,未接触部位楔紧”规定;6312综放工作面86#、87#液压支架端面距为400mm大于340mm,90#、91#,104#、105#液压支架错茬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108#、144#、145#液压支架前立柱压力分别为3.6MPa、9.2MPa、13.3MPa,低于24MPa,不符合《6312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端面距不大于340mm,相邻液压支架顶梁平整,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液压支架前立柱初撑力不低于24MPa”规定;6313皮带顺槽迎头2棵锚杆露出螺帽分别为110mm、200mm超过100mm,不符合《6313皮带顺槽作业规程》“锚杆露出螺帽10mm-100mm”的规定。5.6322轨道顺槽第四部皮带机头处15架U型棚棚腿与帮部之间的空隙未背实,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6312综放工作面5#抽放钻孔管路接头法兰处密封不严、漏气,不符合《6312综放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瓦斯抽放泵管路的检查和维护,每天安排专人对所有管路进行巡查,及时处理积水和漏气,确保管路处于完好状态”规定;6308皮带顺槽南密闭墙巷道内存在老巷积水,矿井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探水线、警戒线的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二条规定;6312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未设置捕尘网,不符合《6312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回风顺槽设置2道全断面自动风流净化水幕,并在回风顺槽设置1道全断面捕尘网”规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对第1项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第2项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3.对第3项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4.对第4项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5.对第5项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行政处罚。
360000.00元
济宁市能源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