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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振博塑料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振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MA78NMGC2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区)科技楼3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市监处罚〔2025〕3号
2025年2月初,当事人加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RG75×12-0.15的聚乙烯(PE)软管266卷(16吨)的包装上未张贴《产品质量合格证》,不能真实知晓该批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厂址、规格、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等信息;加工生产的1500卷规格型号为MGD16×200×3.0-100-B、MGD16×200×3.4-100-B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包装内虽张贴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等信息。2025年2月27日被本局查获,涉案货值219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6段“(1)责令改正;(2)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9%以下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产品货值金额7%的罚款,即罚款15330元整。
15330.00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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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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