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安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晶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1MAEKRGK92T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里于孜镇五道桥路54号伊宁县“杏香国际”商住小区(三期)3幢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县市监处罚〔2026〕48号
伊宁县安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5年5月,是伊宁县金岸世家小区开发商新疆城垣兴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的下属物业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为对伊宁县金岸世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国网电力的正式电表暂时无法安装,为保障居民的正常装修需求,当事人以工程用电线路给小区住户提供供电服务,并安装临时电能表用以进行电费的计算。
当事人未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第三条“对居民、农业非电网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之规定,对其小区住户以0.55元/千瓦时收取转供电费用,自2025年至今,合计对181户住户超标准收取转供电费用,计多收电费10887.4元。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伊县市监退告〔202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6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伊县市监责退〔2026〕5号),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完成转供电多收费用的退款工作。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6日提交《情况说明》称已完成175户10636元的退款,余6户251.4元未退还成功。
2026年6月8日至6月15日间,执法人员对此次应退电费住户数的15%,即26户进行了退费情况的核实,以上26户住户均已确认收到当事人的退费。
当事人在伊宁县金岸世家小区安装使用的民用电能表共计199块,其在安装使用前未将以上电能表送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无法提供电能表的有效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使用上述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电能表进行贸易结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向住户超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未完成退款的电费251.4元;2、处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即3266.22元。
二、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能表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4017.62元。
3766.22元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