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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王立顺电动车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60000MAA95UYM92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文明西路内江大厦一楼22-3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龙处罚〔2025〕6号
经查,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文明西路内江大厦一楼22-3号铺面海口龙华王立顺电动车商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品牌为轩源牌,数量为1辆,其外型与产品合格证上的车型(整车编码369522495110200)不符。该店在销售过程中,将坐垫是45厘米的电动自行车出售给消费者,而合格证上的坐垫长度为35厘米。该辆轩源牌电动自行车是2024年12月5日从无锡黑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其进货价900元/辆,销售价1150元/辆,还没有销售出去就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
5000.00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5-01-10
2
海市监龙处罚〔2024〕260号
当事人反了该规定,构成所指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1840元
1840.00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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