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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高铁柱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俊峰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CQ9BU5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道南湖村南湖名都C2栋1层4室、1层5室、1层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49号
经查明,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红边碗,于2026年6月9日经我局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红边碗系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后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本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是当事人处员工在使用洗碗机时未将洗碗机彻底烘干,导致其内滋生细菌所致。 2026年7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在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后建立的消毒记录表。 另查明,2026年2月14日,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接受过我局的行政处罚。(洪市监处罚[2026]91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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