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精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显清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MACLWMTE17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聂冯村闽泰建材市场D区43-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6﹞207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该司官网网站 “关于我们” 板块中发布企业宣传内容,宣称其公司拥有自动化生产设备和雄厚的科研力量。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对应设备、科研实力相关佐证材料,用以核实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拥有对应设备、科研实力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印证其宣传表述的真实性。 另外,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与郑州八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合同从2024年3月至2027年3月,有效期3年,合计费用一共为3800元,收费内容包含网站建设费用、网站域名、空间使用费、网站托管维护费用。另据郑州八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网站建设费为人民币770元;网站托管运营及域名维护费:人民币1010元/年,服务周期为3年,小计人民币3030元。其中770元制作费用于网站页面、宣传文字设计制作,包含案涉“关于我们”板块不实宣传段落,属于广告直接制作成本,依法认定为本案广告费用;年度维护费仅包含服务器租赁、域名续期、系统故障修复等通用技术保障服务,不涉及广告文案策划、制作、推广,且服务覆盖网站全部非广告、广告板块,无法单独对应案涉单段违法文字,与本次虚假广告无直接对价关联,故维护费不计入广告费用计算基数,本案广告费用核定为7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十、《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384元;
2384.00元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