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郑坚林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坚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8W2P9W9Q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社5133-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6〕575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社5133-10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郑坚林、郑水森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郑坚林已于2026年4月14日取得健康证明,工作人员郑水森已离职。2026年7月5日,当事人新雇佣一名工作人员林新乐,该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已取得健康证明。
2025年4月9日,当事人曾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我局认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责令改正仍未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健康证复印件2份、员工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及整改情况;
证据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4月9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曾于2025年4月9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本次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属于经责令改正仍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减轻情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曾于2025年4月9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本次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属于经责令改正仍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减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当否?请示。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8-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