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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鑫发海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鑫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1MA46K4T71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21号桥南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乡县市监处罚﹝2026﹞79号
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乡县鑫发海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充装台上发现二氧化碳区现场发现有7个二氧化碳气瓶显示检验日期过期,其余四十个未见到检验日期;氩气区发现9个氩气瓶未见检验日期和标志。以上气瓶均已完成充装。该公司现场不能够提供以上气瓶的检验证书和产权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安全管理员张先化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新乡县鑫发海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杜鑫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张先化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6年6月16日张先化到我局接受询问,称该公司是单位管理不到位,充装人员未及时检查出超期未检钢瓶进行充装,该单位已批评教育充装人员认真做好充装前检查,杜绝超期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并称在之前没有出现过类似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时也未发现以前有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现问题气瓶已全部整改到位,该公司提交了近期的充装记录、59个气瓶的检验合格记录和产权证明。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新乡县鑫发海灶具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本案已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县鑫发海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违法现场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和事实; 5、法定代表人杜鑫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张先化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6、整改报告,充装记录、59个气瓶的检验合格记录和产权证明;证明该公司已整改到位。 案件性质:新乡县鑫发海灶具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
新乡县鑫发海灶具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5.1.12违法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0 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第一款: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 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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