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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鑫隆卡行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侨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49LP6T0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莲花塘村下庄小区26栋4单元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60号
经查明:上述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基本参数如下:一、型号:CPC,配置号:30-Q9K,出厂编号:020301L9109,自重:4390kg,额定起重量:3000kg;二、型号:CPCD,配置号:30-AG97,产品编号:14BC76447,自重:4270kg,额定起重量:3000kg;均属于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代码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特种设备。其中出厂编号为020301L9109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份购买,产品编号为14BC76447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系当事人于2026年4月12日购买,上述2台叉车的所有权人及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当事人自购买后即开始使用上述2台叉车,主要用途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物进行装卸、搬运,至案发时上述2台叉车均仍未经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81-2022《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4.2.1.1定期(首次)检验的规定,上述出厂编号为020301L9109、14BC76447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首次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检验。据此,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法行为。 2026年7月,当事人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对上述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检验,并于2026年8月3日取得上述2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8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事先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叉车未检非主观故意;2、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涉案叉车已经检验合格;3、当事人经营困难,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日常运行靠借贷维持,故请求本局减轻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对其展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且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上述2台叉车已经检验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8减轻、从轻适用条件中“应当:(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减轻具体标准中“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故不再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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