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柯小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秀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9MA7L9EY45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柯坪镇团结路1号2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柯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明:1. 微信公众号“新疆柯小驼”(微信号:gh-9d8e25c31)由柯坪县红沙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认证,柯坪县红沙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柯坪县柯小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微信公众号管理使用协议》,自2025年4月1日起,该公众号由柯坪县柯小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及内容发布。
2.2025年12月11日,柯坪县柯小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实习生在其法定代表人审核后,通过“新疆柯小驼”公众号发布《沙漠边的长寿圣果-柯坪恰玛古》一文,内容宣称柯坪恰玛古具有“能预防动脉硬化、降低心血管疾病发病率、止咳化痰、防止直肠癌、抗真菌”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
3.柯坪恰玛古为普通农产品,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当事人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功效宣传的合法依据,相关内容系从网络摘抄,属于虚假、误导性医疗用语宣传。
4.涉案广告发布后阅读量低、传播范围极小,未造成广泛社会影响。当事人柯坪县柯小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4日主动删除违法广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5.涉案广告由柯坪县柯小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实习生党林煜制作发布,未产生独立广告费用,当事人公司仅支付党林煜实习工资1500元;柯坪县柯小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运营公众号及关联抖音店铺,但未通过涉案广告实际销售恰玛古产品,无违法所得。
6.柯坪县柯小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秀兰对广告内容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章第一节:序号5“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2)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规定,罚款金额计算如下:1500元×1倍=1500元,1500元×1.6倍=2400元,即可处1500元至2400元的罚款。
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规范并重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俩仟元整)。
4400.00元
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