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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木吉镇户西塔木大盘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比力科孜·托合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3223MA7791286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木吉镇供销社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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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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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皮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3年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店内有从业人员3名,全部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5月26日已到期,经营者疏于查看有效期,直至2026年6月18日检查当日才知晓已过期,自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18日期间,当事人因家庭原因父亲生病住院未营业10天,正常营业共13天,经过查看核对当事人微信收入记录,发现当事人经营、生活资金账户混同,且无完整进货、销售记录,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清该阶段违法所得。 2026年6月18日当事人从皮山县蓝鸽家禽销售店购进鸡肉10.29千克、鹅肉4.3千克,购进单价45元每千克,购进货值合计656.55元。该批禽肉由皮山县蓝鸽家禽销售店屠宰完毕后当事人取回店里使用,皮山县蓝鸽家禽销售店仅向当事人交付运输环节检疫证明,没有对应批次该批鸡肉鹅肉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当日当事人已经使用1.5千克鹅肉制作消费者提前预定的大盘鹅。当事人未认真核查购进无对应检疫合格证明的禽肉用于制作大盘鹅,大盘鹅未对外销售。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制作热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疫的鸡肉(10.29千克)、鹅肉(2.8千克)、大盘鹅(带汤3.13千克); 2.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教育警示。
5000.00元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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