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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泽轩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子化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8PRQ54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黄宅文创路99号B区8幢202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10号
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浙江泽轩工艺品有限公司取得了浦江县黄宅镇恒固创艺园B区8幢202室的不动产权,产权证书号为(浙(2023)浦江县不动产权第0010463号),权利性质为出让/其他,其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3.6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037.2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为了扩大使用面积,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进行正规建筑设计的情况下,在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浙(2023)浦江县不动产权第0010463号)登记的房屋内部,由无建设资质的施工队建设完成了一层钢架混凝土结构夹层,夹层上下层高分别为3.4米和3.3米,违法建筑面积为931.82平方米左右。该建设项目在施工结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该违规夹层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该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情形,涉案违法建筑面积为931.82平方米,且用于营利性项目。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25号)中的附件4《规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符合序号1的从重阶次“违法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用于住宅或商业等营利性项目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规定。
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浙江泽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浦江县黄宅镇恒固创艺园B区8幢202室内新建的一层钢架混凝土结构夹层,违法建筑面积931.82平方米
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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