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嘉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N9QGU4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西座第十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6
(2026)桂0105民初3845号
相邻关系纠纷
黄**,黄**
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周**,唐**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2
(2025)桂0102民初15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2
(2025)桂0102民初15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覃**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4
2024-03-01
(2023)桂0108民初4606号
合同纠纷
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美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5
2023-04-10
(2023)桂0102民初17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保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西保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街两巷分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6
2022-09-14
(2022)桂0105民初90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陆*
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承万劳务有限公司,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7
2022-05-09
(2022)桂0105民初198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农**
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0
(2025)桂0102民初15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23
2025-04-09
(2024)桂0102执47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宁某有限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三街两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4-10-25
2022-05-18
(2022)桂0105民初1984号
健康权纠纷
农**、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929.44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10
2023-03-27
(2023)桂0102民初17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保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036290.9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6〕420号
经查,南宁市西乡塘区陈西路5号威宁青川里小区仅有地下停车场,无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开发企业为南宁市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含-1层人防区域非防护区、-1层1层人防部非防护区、-1层人防防护区、-1层小区公共设施)其办理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高房预字[2023]第22号)。车库面积5999.65平方米,共有170个车位。地下停车场由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收取费用。
威宁青川里小区属于未成立业主大会普通住宅小区,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2〕20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一)下列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2、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基本样式和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1月24日)规定,威宁青川里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计次收费。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在该小区内自定了更优惠的计费方式,具体计费规则为:临时停车1小时内(含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的收取5元/辆·次,每超过1小时递增收取1元/小时/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07:00-20:00封顶8元/辆·次,20:00-07:00封顶收取12元/辆·次,24小时内最高收费不超过12元/辆·次。
但我局经核查当事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记录,发现当事人并未按照自定的计费规则计费,实际的计费规则为:超过1小时的收取6元/辆·次,每超过1小时递增收取1元/小时/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07:00-20:00封顶8元/辆·次,20:00-07:00封顶收取12元/辆·次,24小时内最高收费不超过12元/辆·次。当事人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出了自定的计费规则。
威宁青川里小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共7121条停车记录,其中临时车记录6817条,当事人多收费金额共3050.0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当事人自2026年3月5日起已按照公示的停车收费规则进行收费。2026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桂南西市监责退〔2026〕10号),责令当事人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3050元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未能将3050元还给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南宁市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停车收费明细表(电子文档),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威宁青川里小区地下停车场超额收取停车费的情况说明》,《责令退款通知书》(桂南西市监责退〔2026〕1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陈西路5号威宁青川里小区经营停车场管理收费服务时,未按照公示的计费规则收费,收取了未予标明的停车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6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南西市监罚告〔2026〕38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际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均未超出政府指导价上限,同时自行制定计费规则的原本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更优惠的停车费价格,响应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2〕20号)第二十条“......鼓励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在本案调查阶段,当事人已认识到停车场收费系统计费规则设置错误,并进行了相应整改,目前违法行为已实际停止。当事人上述情形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50元人民币。
2.罚款1500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合计455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5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2
南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1号
现查明 2024年10月31日,大队监督员按南兴消限字〔2024〕第0328 号责 令要求对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威宁·世纪花城)南区进行 消防监督复查,检查发现以下消防安全隐患未整改:1、小区私家车停放堵塞消 防车道; 2、小区A4栋首层绿化架空层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3、小区部分楼 层电井房竖向防火封堵不完全; 4、1 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45 个、屏蔽点182个; 5 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88个,屏蔽点558个; 4 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54个,屏蔽点347个;2、3 栋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 63个。威宁·世纪花城南区A4 栋首层绿化架空层违 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小区部分楼层电井房竖向防火封堵不完全逾期未整改的行 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 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之规定;威宁·世 纪花城南区私家车停放堵塞消防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威宁·世纪花城南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 主机存在故障点和屏蔽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 好有效”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500号、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2022号、南兴消限字〔2024〕第0328 号责令、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及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之 规定,现决定给予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 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宁威凯智慧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我大队将对南宁威凯智慧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