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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日旭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9HR05X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机场路66号1栋2单元2-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523号
经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沈某某以贷款为名义骗取陕西省、黑龙江省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委托恩施市的代账公司在恩施市市民之家注册了恩施市启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市诺冰广告有限公司、恩施市雯萌商贸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从税务部门领取发票后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汕头市等地,面向全国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牟利,金额高达173439277.70元,涉嫌虚开发票罪。恩施市公安局于2025年6月4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10月28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5)鄂2801刑初577号),被告人郭某某以贷款为名义,引诱他人注册恩施市雯萌商贸有限公司等29家空壳公司(不包含恩施市启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市诺冰广告有限公司2家公司),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虚开,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被告人上诉后,恩施州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决,维持原判。 郭某某骗取他人身份信息后,委托代办机构注册了当事人公司,目的是以当事人名义实施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且郭某某的犯罪问题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机场路66号1栋2单元2-4室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虚假地址,经查询登记档案提供的场所证明是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航空路54号4幢501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档案材料提供地址仍未见当事人在该地经营和办公,且登记注册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无实际经营场所,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他人利用当事人名义实施虚开发票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