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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迎宾湖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兴富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BLT8WT7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百合园社区迎宾雅居居住小区商务楼1层A-1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2
(2025)新2901民初184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阿米娜木·托合尼亚孜
阿克苏迎宾湖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222号
经查,该停车场由阿克苏迎宾湖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执行的收费标准应适用《阿克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阿市政办规发〔2023〕1号)的相关规定。调查认定该物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停车场入口及出口结算处,未设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的相关提示信息,未能有效履行价格告知义务;未执行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优惠政策:对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车辆,该停车场未执行“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内服务收费含停车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对充电车辆仅给予1小时免费停车,超出后即按普通车辆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导致未在充电桩处扫码录入充电信息的车辆在充电期间被违规收取费用。2026年6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服务费934元。截至2026年6月18日公告查找期限届满,经公告查找,仍有934元多收价款未能退还消费者。其中,因投诉人拒绝提供联系方式而未能退还的费用包含在内。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34元(玖佰叁拾肆元整),处以罚款934元(玖佰叁拾肆元整)。 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以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综上,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合计罚款金额2368元(贰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1434.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阿市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3号
2025年9月11日,我大队监督员对阿克苏迎宾湖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阿克苏市迎宾湖畔小区举报投诉核查中发现存在未安排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阿克苏迎宾湖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
5800.00元
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