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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池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少华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44944654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化工路268号4号楼1-4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3
2020-11-21
(2020)豫0105执12868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郑州池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379.20元
执行案件
2
2020-07-16
2020-04-09
(2020)豫0105民初791号
合同纠纷
郑州池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50.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原市监处罚〔2026〕1243号
经查证,当事人作为生产者,生产的“交流桩7KW”第一次被抽检时,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停机项目不符合GB/T18487.1-202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整改后申请复查检验,虽上述项目检验合格,但是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停机项目不符合GB/T18487.1-2023标准,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 因案涉产品是当事人小批量试销款产品,一共生产了5台。当事人案涉产品在网络销售平台上的商品页面标示为780元/台,5台合计390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之规定,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物料成本表”,当事人生产的5台案涉产品成本合计为2333.73元,由此得出成本价为466.75元/台。经核算,当事人已销售的3台案涉产品,因已召回1台,其余2台收入为1560元,2台成本为933.5元,核算后得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26.5元。 当事人生产的“交流桩7KW”第一次检验“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停机项目不符合GB/T18487.1-2023标准”、第二次复查检验“充电连接控制时序项目不符合GB/T 18487.1-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两次检验不合格项目不同,但是结论均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生产的“交流桩7KW”1台(其余4台均已作为抽样检验消耗,只余下1台); 2、罚款62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626.5元。
6240.00元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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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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