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玉梅 | 注册资本:4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709372151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长安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2
(2024)渝0117民初12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周**,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10-31
(2024)渝0117民初12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周**,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9
(2024)渝0117民初11752号
劳动争议
秦*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8
(2024)辽0192民初370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彰武县健伟生鲜超市,沈阳嘉屹鲜食品有限公司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10-09
(2024)渝0117民初10465号
劳动争议
曾**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6
2024-08-29
(2024)川1524民初2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宾翔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长宁县人民法院
7
2024-07-22
(2024)渝0192民初83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4-04-15
(2023)粤0112民初9743号
重庆顶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秦**,广州思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9
2024-02-22
(2024)渝0117民初3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庄**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10
2023-11-02
(2023)渝0117民初8993号
劳务合同
周**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7
2024-10-21
(2024)渝0117民初11752号
劳动争议
秦*与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0-12
2024-08-21
(2024)川1524民初2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宾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01
2023-06-02
(2023)豫1303民初3872号
侵权责任纠纷
高**与郑州**有限公司**分公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6
2023-10-08
(2023)渝0117民初88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06
2023-03-22
(2023)渝0117民初170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裘**与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9-15
2022-09-08
(2022)渝0117民初6234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蜀山青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9-13
2022-09-02
(2022)渝0117执保495号
合同纠纷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蜀山青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85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2-09-13
2022-09-09
(2022)渝0117执保544号
合同纠纷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蜀山青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6-02
2022-05-17
(2022)渝0117民初2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5-14
2021-02-18
(2020)渝01民终8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绿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343号
现查明,涉案食品“山椒凤爪(辐照加工食品)”是由你(单位)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共生产规格为239g的“山椒凤爪(辐照加工食品)”160袋,其中9袋用于出厂检验、1袋用于留样,剩余150袋用于销售。2026年4月16日,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产品发往青白江德顺荣货运部,再由青白江德顺荣货运部发往广州市环威贸易有限公司,发货数量为5件(共150袋),销售单价为255元/件(8.5元/袋),销售金额为1275元。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发起不合格品召回通知,成功召回132袋该批次产品。
我局认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椒凤爪(辐照加工食品)”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8.5元/袋×150袋=1275元。由于你(单位)召回不合格产品132袋,故认定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为8.5元/袋×150袋=1275元,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为8.5元/袋×(150-132)袋=153元。
另查明,你(单位)另一抽检不合格产品“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亦是由你(单位)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日共生产规格为150g的“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40袋,其中8袋用于出厂检验、2袋用于留样,剩余30袋用于销售。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产品发往青白江德顺荣货运部,再由青白江德顺荣货运部发往四川鑫本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货数量为1件(共30袋),销售单价为160元/件(5.3元/袋),销售金额为160元。当事人于2026年7月10日发起不合格品召回通知,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剩余,且无法找到具体消费者,故无法进行召回。
我局认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5.3元/袋×30袋=160元。由于你(单位)未实现不合格产品召回,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3元/袋×30袋=160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规定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召回品销毁记录显示,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8日将不合格品进行集中销毁。
综上,我局认定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1275元+160元=1435元。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435元,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为153元+160元=313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叁元整(¥313.00);
3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2
渝合市监处罚﹝2026﹞1250号
现查明,拼多多平台店铺“辣媳妇食品专营店”、抖音平台店铺“辣媳妇官方旗舰店”、淘宝平台店铺“辣媳妇旗舰店”均由当事人公司经营,店铺产品上架、下架及相关展示图片、文字内容均由当事人电商部编辑,经品保部审核确认后,再由电商部上架、下架或上传。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分别在拼多多店铺、抖音店铺、淘宝店铺上架商品“香煎鸡排”,商品链接内图片、文字介绍等内容均由当事人上传。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商品销量,在商品“香煎鸡排”链接下发布了“低盐轻调味”字样的宣传内容。上述链接中的“香煎鸡排”产品共有三种口味,其产品营养成分中均标识了钠含量:1.奥尔良口味,钠含量为748mg/100g(单位),2.黑胡椒味:钠含量为450mg/100g(单位),3.原味:钠含量为533mg/100g(单位)。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低钠含量要求为“≤120mg/100g或100mL”,限制性要求为“符合‘钠’声称的声称时,也可用‘盐’字代替‘钠’字,如‘低盐’、‘减少盐’等”,上述“香煎鸡排”产品均不符合低钠、低盐声称的要求。2026年5月22日,上述宣传内容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现场对其拼多多、抖音和淘宝平台店铺中“香煎鸡排”产品“低盐”宣称相关文字予以删除,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暂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香煎鸡排”在拼多多、抖音和淘宝平台店铺上架时间和下架时间,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以当事人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上下架时间为准,上述“香煎鸡排”在拼多多、抖音和淘宝平台店铺上架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下架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抖音和淘宝平台入驻店铺、上架商品、发布广告未支付平台费用,其平台店铺运营管理由其内设部门负责,平台发布广告内容由内设部门工作人员制作、发布,内设部门工作人员除平台运营工作,还负责当事人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人员按月计算工资,当事人未单独就广告发布支付费用,所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综上,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3
渝合市监处罚〔2026〕947号
本局通过对当事人和食品生产受托方重庆市辣媳妇博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提取相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询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肉制品和豆制品。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长安路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生产场所脱包间内发现了已拆封未使用完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牛肉粉半袋,该半袋牛肉粉外包装标识有“牛肉粉食品添加剂 食品用香精,产品型号:RG903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3078100195,生产日期:2024年9月27日,净含量:5KG,产品标准代码:GB30616,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
又查明,上述牛肉粉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从湖南省嘉品嘉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是30元/kg,共购进5kg(规格型号5kg/包),购进总金额150元。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湖南省嘉品嘉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购进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6日拆封使用了2.67kg的牛肉粉用作虎皮肉卷生产,还剩2.33kg的牛肉粉放置在了当事人生产场所脱包间内待使用(即: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半袋牛肉粉)。当事人欲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牛肉粉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生产。因此,违法事实一货值金额按照超过保质期牛肉粉予以计算。故:违法事实一货值金额为30元/kg×2.33kg=69.9元,违法所得为0元。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委托重庆市辣媳妇博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山椒味花生”,外包装材料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向受托方重庆市辣媳妇博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
又查明,当事人其委托生产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9日和2026年4月11日山椒味花生(净含量25克,下同)原辅料配料中使用了“鸡肉味精膏”。所使用的该款“鸡肉味精膏”标签明示系复合调味酱,由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南京汇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执行标准为GB31644。但,当事人在其生产上述两批次的“山椒味花生”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的要求,标示所使用“鸡肉味精膏”的具体名称。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9日“山椒味花生”共110件(规格:6kg/件),全部销售给了“贵阳好飞扬”公司,销售单价96元/件(16元/kg),销售金额共计10560元。当事人生产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1日“山椒味花生”1988kg,即318件(规格:6kg/件)和80kg山椒味花生成品,其中318件销售给了“四平金利食品”,销售单价96元/件,销售金额共计30528元,未销售80kg(即:4箱无具体规格的山椒味花生成品)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在当事人办公室予以查获。因此,违法事实二货值金额为 10560+30528+16元/kg×80kg=42368元,违法所得为10560+30528=41088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壹佰零肆元整(¥147,104.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壹仟零捌拾捌元整(¥41,088.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牛肉粉2.33kg;,没收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1日“山椒味花生”80kg; 。
147104.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4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6﹞9号
现查明,涉案食品山椒味笨鸡棒(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是由当事人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该批次产品从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转运到当事人公司后存放在当事人库房大棚下,库管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入库,产品放置在库房大棚期间属于高温天气,导致产品微生物加速繁殖保质期快速缩短,最终产品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委托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共生产规格为165g的山椒味笨鸡棒(辐照食品)217袋,其中15袋用于出厂检验、2袋用于留样,剩余200袋发给当事人入库。2025年5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销售给长春欧亚集团辽源欧亚1件(共40袋),销售单价为228元/件(5.7元/袋),销售金额为228元,销售给辽源市龙山区军强4件(共160袋),销售单价为228元/件(5.7元/袋),销售金额为912元,上述两家总计销售金额为1140元。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发起不合格品召回通知,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剩余,且无法找到具体消费者,故无法进行召回。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椒味笨鸡棒(辐照食品)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5.7元/袋217袋=1236.9元。由于当事人未实现不合格产品召回,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7元/袋200袋=1140元。另查明,当事人另一种抽检不合格产品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亦是由当事人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宝公司)生产。导致涉案批次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与上述山椒味笨鸡棒(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原因相同。当事人委托重庆辣媳妇德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共生产规格为180g的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612袋,其中10袋用于出厂检验、2袋用于留样,剩余600袋发给当事人入库。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销售给陕西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20件(共600袋),销售单价为252元/件(8.4元/袋),销售金额为5040元。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发起不合格品召回通知,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剩余,且无法找到具体消费者故,无法进行召回。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庆凤爪糊辣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80元;2.没收留样的的涉案产品山椒味笨鸡棒(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2袋、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2袋;3.罚款80000元。对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们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15天。综上,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6180元;2.没收留样的的涉案产品山椒味笨鸡棒(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2袋、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2袋;3.罚款80000元;4.责令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