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甘庄大龙潭山泉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依香约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8MAC42K4A5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甘庄街道原老车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195号
经查证,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规格为18.9升/桶的饮用天然泉水89桶,生产成本5.00元/桶,并以7.00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11月25日售出饮用天然泉水89桶,获销货款623.00元,获违法所得62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建议: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贰拾叁元(623.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