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聂家河聂河鱼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玛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CLDEY2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聂家河镇聂家河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7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日在宜都市聂家河镇聂家河村四组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提供正餐服务过程自制原味馒头作为热食类食品对外销售。当事人餐馆长期雇佣面点师傅郑长青从事原味馒头制作,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餐馆另一名工作人员叶绍香向面点师傅郑长青订制甜味馒头20个,4月15日,郑长青在完成当天馒头制作工作后,又制作了甜味馒头30个,其订制的甜味馒头添加了从自己家中带来的糖精钠,制作的甜味馒头30个被叶绍香购买了20个。在工作中,叶绍香将剩下的10个甜味馒头和原味馒头混放一起并以2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6年4月15日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待售区的馒头抽检,共抽取样品2份,其中检测样品1份(馒头3个),备用样品1份(馒头3个),馒头共6个,支付货款12元。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27日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分别对检测样品和备用样品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样品按GB2760-2024检验,所检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因当事人自制馒头的制作、销售过程未进行记录,抽样基数无法确定,以本局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2026年4月15日抽取数计,故涉案食品共6个,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2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属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