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贺哥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正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2GRU7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江汉平原农产品大市场水产市场17栋B403-4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0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武汉市白沙洲冷链大市场的供货商购进冻煮真空杂色蛤1件共10袋,进货价格是30元/件;于2025年6月从武汉市白沙洲冷链大市场的供货商购进丹飛鲜鸡1件共4袋,进货价格是40元/件。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供货商信息,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据当事人口述,冻煮真空杂色蛤销售了7袋,售价是4元/袋;丹飛鲜鸡销售了1袋,售价是12元/袋。剩余的3袋冻煮真空杂色蛤和3袋丹飛鲜鸡没有销售一直存放在店里,过期之后没有售出。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涉案未售出的3袋冻煮真空杂色蛤和3袋丹飛鲜鸡存放于当事人的冰柜和冷库内,处于待售状态,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过期3袋冻煮真空杂色蛤和3袋丹飛鲜鸡的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48元。因涉案3袋冻煮真空杂色蛤和3袋丹飛鲜鸡均未开封处于待售状态,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3-855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03-3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3袋冻煮真空杂色蛤和3袋丹飛鲜鸡;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2
仙桃市监处罚〔2024〕482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中旬和2023年3月20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富德冷链食品经营部处分别以96元/件的价格购进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六和鸭肠 净含量:1kg 执行标准:GB2707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20525 企业名称:鹤壁六和至真食品有限公司 ”等字样的六和鸭肠5件(12袋/件,计60袋);以90元/件的价格购进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洞庭凤 香脆肚尖 执行标准 Q/YSHT0013-2015 净含量:150克 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 保质期:9个月 生产厂家:益阳天鸿食品有限公司 ”等字样的“洞庭凤”香脆肚尖10件(30袋/件,计300袋);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肉珍多 黄金脆骨丸 规格:2.5kg/袋 产品标准代号:SB/T10379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3.02.25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132700389 生产企业:南阳豫冠食品有限公司 ”等字样的“肉珍多”黄金脆骨丸10件(4袋/件,计40袋);以100元/件的价格购进“安井? 麻辣香包 净含量:2.5kg 产品标准号:Q/HNAJ0009S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307 委托生产商:河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许可证号:SC1141052300595”等字样的“安井”麻辣香包10件(4袋/件,计40袋),共计支付购货款3180元。随后,在其位于仙桃市江汉平原农产品大市场冻品区17栋B403-404号的经营场所内加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6月14日,当事人以9元/袋的价格销售“六和”鸭肠59袋;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洞庭凤”香脆肚尖146袋;以22元/袋的价格销售“肉珍多”黄金脆骨丸38袋;以27元/袋的价格销售“安井”麻辣香包36袋,共获销货款2850元,尚库存1袋“六和”鸭肠、154袋“洞庭凤”香脆肚尖、2袋“肉珍多”黄金脆骨丸、4袋“安井”麻辣香包待售,共计161袋,货值金额为700元。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待售的上述鸭肠、洞庭凤香脆肚尖、黄金脆骨丸、麻辣香包冷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在保质期的冷冻食品摆放在一起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也没有建立经营账册,无法确认当事人没有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过期后的销售记录无法计算。上述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待售的超过保质期“六和”鸭肠1袋、“洞庭凤”香脆肚尖154袋、“肉珍多”黄金脆骨丸2袋、“安井”麻辣香包4袋;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