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医世家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古申奥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8MACW0CA8X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新妙湖大道小微创业园C8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皖1602民初6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东莞市莞城刘了一手贸易部,江西医世家药业有限公司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实:当事人系2025年2月26日经我局核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CW0CA8XY)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36042813632)。 再查,1、当事人生产的“GABA红树莓血红素富铁饮”标签产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配料表中却含有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血红素铁”、“甘氨酸亚铁”、“乙二胺四乙酸铁钠(EDTA铁钠盐)”,不符合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要求。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配料记录表及纸盒厂疏忽可知,当事人并未添加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血红素铁”、“甘氨酸亚铁”、“乙二胺四乙酸铁钠(EDTA铁钠盐)”原料,不构成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2、当事人生产的“燕窝虫草胶原蛋白肽细胞饮”标注的配料“虫草粉”应标注为蛹虫草粉,标签标注不规范。其中CCTV央视推广品牌情况是品牌方和六穗麦(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央视广告发布合同,允许广告发布。“鳕鱼胶原蛋白肽”、“红鲷鱼胶原蛋白肽”两种配料属于蛋白肽,添加量未有依据。综上,当事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另查,网络店铺“yanbloom旗舰店”是当事人所开网店,但该店铺运营销售是在厦门,该批次1.“GABA红树莓血红素富铁饮”生产并出库235盒,出厂价格为5.7元/盒,出厂金额为1339.5元;网络店铺具体销售数量当事人不清,店铺标示的销售单价为159.9元/盒。2.“燕窝虫草胶原蛋白肽细胞饮”生产并出库198盒,给广州健姿宝大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代加工,代加工价格为9.6元/盒,货款为1900.8元。当事人与广州健姿宝大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广州健姿宝大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又与东莞市南城阳了个杨贸易商行签订了合同,是否还与其他网络店铺合作,当事人不知,销售数量不清。上述批次“GABA红树莓血红素富铁饮”和“燕窝虫草胶原蛋白肽细胞饮”都已出库完毕,没有存量。该批次所有产品链接都已下架。 因当事人生产:1.“GABA 红树莓血红素富铁饮”共计 235 盒,出厂价格 5.7 元/盒;2.“燕窝虫草胶原蛋白肽细胞饮” 共计 198 盒,委托代加工结算价格 9.6 元/盒;涉案两款产品均已全部出库,无库存。涉案两款产品为食品成品。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对应的网络销售订单、交易记录,不足以证实该批次产品实际按照该标价销售,该网络标价不予采信。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 号)规定,成品优先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无法查实有效销售价格的,可依据现有证据合理认定。本案以当事人确认的出厂价格、委托代工结算价格作为计价依据统一核算货值金额。货值金额计算:235 盒 ×5.7 元/盒+198 盒×9.6元/盒=1339.5元+1900.8 元=3240.3 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形,我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240.3元;
3240.30元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