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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丹丹美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CEURR6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北京中路人信汇B1层C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7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之规定,属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从日本购买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当事人的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之规定,属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1元; 2.处罚款5000元。 以上共计5231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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