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宝龙日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苑栋豪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8MADQ6FFJ99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30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6〕74号
2026年3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称“河北凯宝龙日化有限公司在商品标签上标注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请核实处理”。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凯宝龙日化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进入该公司生产车间的通道处摆放有宣传展板,标有:凯宝龙?凯凯熊?CCTV展播品牌,凯宝龙进万家,一元洗衣液模式引领者,凯宝龙?凯凯熊?品牌代言人世界杯体操冠军李诗佳的名字和肖像。在生产车间摆放有凯宝龙?强力去油王(透明桶装和非透明桶装)、凯宝龙?香水香氛洗衣液、凯宝龙?衣物柔顺剂、凯宝龙?微胶囊香氛酵素洗衣液、凯凯熊?母婴专护洗衣液、凯宝龙炫彩亮白一勺净,其中凯宝龙?强力去油王(透明桶装和非透明桶装)、凯宝龙?香水香氛洗衣液、凯宝龙?衣物柔顺剂标签上均标有品牌广告在CCTV7频道荣誉播出字样和品牌代言人世界体操冠军李诗佳的名字和肖像,其中凯宝龙?微胶囊香氛酵素洗衣液、凯凯熊?母婴专护洗衣液、凯宝龙?炫彩亮白一勺净标签上标有品牌代言人世界体操冠军李诗佳的名字和肖像。当事人提供出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提供出由李诗佳签名并摁压手印的肖像使用授权书及李诗佳本人手举身份证和肖像使用授权书的照片,提供出凯凯熊?洗衣液普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4月2日由中介与世界体操冠军李诗佳的经纪人办理并签署了肖像使用授权书,包含使用姓名,使用期限至2027年4月1日。经查明,当事人只能提供出中介办理时给的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不能提供出中央广播电视台允许其使用“CCTV展播品牌”、“品牌广告在CCTV7频道荣誉播出”的授权证明材料,并且经扫码查看播出内容,只体现出播放有凯宝龙?洗衣液,未有播放凯宝龙?强力去油王、凯宝龙?衣物柔顺剂的视频。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9日开始擅自在展板宣传“CCTV展播品牌”,并在生产的产品标签上标注“品牌广告在CCTV7频道荣誉播出”字样。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于2024年5月11日《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中,显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牌匾和证书,也未授权任何机构或组织向企业颁发上述称号、牌匾和证书,其中就包括“CCTV展播品牌”、“品牌广告在CCTV7频道荣誉播出”名称及类似字样。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凯凯熊?母婴专护洗衣液,执行标准是企业标准Q/KBL01-2024,只对该产品进行了普通项目检验,没有按母婴洗衣液QB/T5827-2023《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用洗涤剂》的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就擅自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母婴专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序号4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