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丹萍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MA77U63C3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如意街1号西城天街一期A-E#商业楼及地下车库C栋1层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新市监处罚(2026)94号
新疆锦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新疆锦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负责人朱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疆锦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新疆锦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3、违法所得-2342.5元(负贰仟叁佰肆拾贰元伍角),故不存在违法所得。
30000.00元
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2
九师市监处罚﹝2025﹞129号
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3.15元。
1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