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E5QN68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102号1幢(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246号
经查,当事人竹溪县康婕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25日)与竹溪县西关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22日)、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25日)均是由陈婕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经营,三家公司的药品购进渠道是湖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日常药品采购、验收、退货使用的是“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当事人在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上的门店编码是F89,竹溪县西关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编码是F86,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编码是F87。
三家公司通过“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开展药品协调调货,药品协调调货流程是:调入门店可在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上查询调出方门店库存并于调出门店沟通协调事宜,调出门店同意协调后,与调出门店人员清理待协调药品,调出门店在系统创建申请单,质管部审核协调单后系统生成调出门店退回单下发门店后台系统,判断是否同城门店协调,如属同城店则直接将商品交调入方人员,如属非同城协调,则需将商品装箱并标示清楚后随配送车至配送中心调度组,配送中心调度员接受调出方商品,并记录后存放于待运区,于调入店配送日时随车配送,如属同城门店协调时,与调入方门店取货人员当面交接清点药品,协调药品交调入门店验收员验收并审核确认协调单,系统生成调入门店配送单下发门店,药品协调流程完成。
本局2026年1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4号),要求当事人七日内向本局提供从2024年至今的门店协调调货记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于2026年2月8日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因内部管理系统升级与数据迁移,导致资料整体丢失,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通过“益丰公司运营门户系统”从竹溪县西关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和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调拨入库的药品情况如下:
1.贵州百灵双羊喉痹通颗粒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在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协调调货入库的,共入库2盒,购进价9.76元/盒,售价是28元/盒,批号是20240879,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售出,库存2盒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封;
2.安博维?厄贝沙坦片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在竹溪县西关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协调调货入库的,共入库1盒,库存1盒,批号是EHG0809,购进价84.51元/盒,折扣前售价88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未售出,库存1盒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封;
3.Felitek 芬利泰?布洛芬缓释片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从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协调调货入库的,共入库3盒,批号是241203,购进价3.44元/盒,折扣前售价12.5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未售出,库存3盒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封;
4.Felitek芬利泰?乳果糖口服溶液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协调调货入库的,共入库1盒,批号是59241001,购进价36.04元/盒,折扣前售价82.8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未售出,库存1盒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封;
5.999?复方感冒灵颗粒是当事人于分别于2025年11月17日和19日从竹溪县北街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协调调货入库的,每次入库20盒,共40盒,批号都是2505051N,购进价18.5元/盒,折扣前售价是36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出7盒,其中有4盒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销售时批号下错,所以系统里只有3盒的销售记录,还有4盒的销售记录显示批号是2503079N,售价是34.2元/盒,执法人员现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9.27元:2.罚款6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甘桔冰梅片1盒、乳果糖口服溶液1盒、布洛芬缓释片3盒、双羊喉痹通颗粒2盒、厄贝沙坦片1盒、复方感冒灵颗粒13盒;2.没收违法所得3624.27元;3.罚款11000元。
17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