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汇通万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学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1082384748T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滨河大道1410号建筑大厦综合楼南楼1单元1层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6﹞46号
你单位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向兰州新区顺协商贸有限公司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矿粉,数量合计1803.20吨,金额合计174,082.57元,税额合计22,630.73元,价税合计196,713.30元。你单位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取得张瑞英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矿粉,数量合计1797.00吨,金额合计164,159.28元,税额合计850.10元,价税合计165,009.38元。通过对你单位开具和取得的上述9份增值税发票的“三流”进行检查,我局认为在没有实际业务及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你单位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改)》(适用案件事实发生时的生效法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