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刘常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明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JWYC2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琚湾镇东兴路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70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2021年3月23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等相关活动。当事人述称,烧烤鲜香王02和秘制金牌小龙虾均为开车路过人员免费推销试用,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票据。当事人因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发现上述食品标签未标示产品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等信息,导致上述烧烤鲜香王02和秘制金牌小龙虾与其他保质期内的调味料混放在操作台下货架上,处于随时取用状态,直至办案人员现场检查被依法扣押。
因涉案调料为供货商免费提供给当事人试用,且为非流通调料,无法进行询价,故涉案调料具体金额无法计算,但货值金额明显小于一万。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当事人无收银系统,无法确定涉案调料的使用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烧烤鲜香王02”3瓶和“秘制金牌小龙虾”4瓶;
3、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