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勐永河底岗汇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应龙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6MAD2RKH02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永镇河底岗社区农贸市场7幢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6〕97号
耿马勐永河底岗汇康大药房执业药师梅**于2024年3月12日将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至当事人名下,因双方属于朋友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支付薪酬。执业药师梅**长期在文山大理等地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无法到店在岗履职,无有效考勤记录及签到台账,不在岗期间该店销售处方上的审核、调配人员签名是营业员使用执业药师梅**的个人帐号登陆“药师帮帮”系统后进行处方审核、调配,由系统自动生成处方上的审核、调配人员签名,营业员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综上,耿马勐永河底岗汇康大药房存在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减轻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解聘梅**驻店执业药师身份,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