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安平摩托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莉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3578781667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镜山大道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6〕90号
针对投诉举报人反映当事人拒绝为其摩托车提供检测服务的诉求,经核查,投诉举报人送检车辆为倒三轮摩托车,当事人不具备该车型的检验检测资质,无法为其开展安全检测作业,且当事人已向投诉举报人出具书面证明,如实告知自身无对应检测资质、无法开展检测的相关情况。
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出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上高县安平摩托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787816677,登记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镜山大道8号,但其实际经营地址为宜丰县竹乡大道刘家新村2排5栋,该经营场所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针对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未办理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下达《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宜市监责改〔2026〕0622号),责令其7日内向市场登记机关补办营业执照。当事人已于2026年6月30日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KHAYQX1U,企业名称核准为安坪机动车检测管理(宜丰县)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载明,该机构授权签字人为吴技能、潘莉。经查,2026年6月16日现场在岗两名工作人员及岗位职责分别为:蔡娟华(外观检测员、底盘动态操作员、引车员)、周群英(登录员、资料管理员、意见解释员)。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蔡娟华、周群英二人正在开展摩托车安全检测作业,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两、三轮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表》等检测文书。其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栏签署“吴技能”,但吴技能当日并未在岗,未参与任何检测作业及报告审核签发工作。
经询问核实,授权签字人吴技能于2026年6月15日提前在多张空白检测文书上签字。2026年6月16日,工作人员周群英、蔡娟华完成摩托车检测作业后,直接使用上述预先签字的空白文书打印生成检测报告,吴技能未参与案涉摩托车检测全过程,未履行授权签字审核职责。同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检验员签字栏标注的“外观检验员-蔡娟华”“底盘动态检验员-邹伟”“引车员-邹伟”三处签字,均由周群英代为签署。经查,邹伟当日未在岗,案涉车辆底盘动态检验工作并非其本人实施。
综上,案涉摩托车安全检测报告存在未经对应授权签字人审核、未经相关检验人员实际检测,由工作人员代为签字确认、使用预先签批空白文书出具报告的情形,报告签发时间与实际检测时间不符,依法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莉及工作人员周群英、蔡娟华均如实陈述,店内检测业务收款统一使用潘莉个人微信二维码收取,且此前长期采用上述违规方式出具摩托车安全检测报告。经核查潘莉微信收款记录,当事人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宜丰县竹乡大道刘家新村2排5栋场所擅自开展摩托车检测经营活动,收费标准为两轮摩托车180元/台、三轮摩托车260元/台。
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