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苏海恩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武注册资本:39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6MA1WY95R02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能路67-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7
(2022)粤1881民初2612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广东联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海恩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英德市人民法院
2
2022-08-17
(2022)粤1881民初163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广东联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海恩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英德市人民法院
3
2022-08-16
(2022)粤1881民初163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广东联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海恩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英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山市监处罚〔2026〕238号
经核查,涉案3台设备横梁标记均为2.8t,电动葫芦标记均为5000kg,钩子上标记均为2.5(钩号×2=吊钩额定起重量,即5t)。当事人于2026年7月14日检查当日,现场提供了上述3台设备的出厂资料,出厂资料显示产品类别:桥式起重机;产品品种: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规格:LDA2.8t-19。5m A3;3台设备的产品编号分别为18040579、18040580、18040581;制造完成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2018年8月、2018年8月;设备代码分别为417041198201800347、417041198201800348、417041198201800349;制造单位: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起重机械工业园;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41198-2020。资料内显示设备额定起重量2.8t、跨度19.5m、整机工作级别A3、起升高度9m、整机功率9.8kW。起升机构主要特性电机型号ZD141-4,相应最大起重量2.8t。 上述3台设备横梁的铭牌显示型号:LDA、起重量2.8t、工作级别A3、起升高度9m、出厂编号分别为18040579、18040580、18040581;3台设备的设备代码分别为417041198201800347、417041198201800348、417041198201800349;制造完成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2018年8月、2018年8月,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横梁上的铭牌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3台设备的出厂资料一致。 上述3台设备电动葫芦的铭牌信息显示型号均为XLD5,规格5T,9m,出厂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2018年8月、2018年9月,编号分别为N70946、N70944、N50967,电动葫芦的铭牌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出厂资料内的起升机构主要特性数据不一致。 因出厂资料与设备实际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本局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协查,经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确认:涉案3台起重机(产品编号18040579、18040580、18040581)系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给供货商江苏中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3台起重机的型号均为LDA型,起重量为5t,跨度19.5m。当事人提供的LDA2.8t-19.5m的产品资料并非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此外,上述3台起重机销售时未配套电动葫芦。因江苏中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无法找到采购设备时江苏中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络人,故无法进一步核实电动葫芦的来源及江苏中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上述3台设备时配备的电动葫芦的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28日自江苏中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购入6台起重机设备(其中3台为本案涉案设备),金额共计366000元。涉案的3台设备于2018年9月购买后即安装在当事人的北车间(2台)和南车间(1台)内,日常主要用于吊装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工件,如架子、轴等设备零配件,以及吊装试机用废塑料。 另外,当事人自述3台设备购入后未更换过配套的电动葫芦,未注意电动葫芦标记的数字信息,仅观察3台设备横梁上的铭牌和出厂资料,即认为3台设备额定起重量为2.8t,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故自购入至今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将3台设备的5t电动葫芦均更换成2.8t的电动葫芦,更换完毕后委托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3台设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完成整改闭环。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