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国欣建源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521MABLLX537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红柳峡乡(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行政办公室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新2222民初10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高*,新疆国欣建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和佳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10-16
(2025)新2222民初10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高*,新疆国欣建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和佳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10-10
(2025)新2222民初10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高*,新疆国欣建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和佳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9-22
(2025)新2222民初10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高*,榆林和佳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国欣建源工贸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5-08-25
(2025)新2222民初10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新疆国欣建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和佳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5-05-07
(2025)冀1128民初9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城县腾飞压滤机有限公司
新疆国欣建源工贸有限公司
阜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应急罚〔2026〕14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 1. 重介二层电动葫芦挂钩的防脱钩失效;2.车间 1处配电箱开关接线未严格落实一机一闸的规范要求;3.1 处末级配电箱无电路图 、箱门与箱体之间无跨接线等问题隐患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 1. 重介二层电动葫芦挂钩的防脱钩失效;2.车间 1处配电箱开关接线未严格落实一机一闸的规范要求;3.1 处末级配电箱无电路图 、箱门与箱体之间无跨接线等问题隐患。 以上事实有 1.整改复查意见书 1 份;2 .调查询问笔录 2 份;3.现场照片 3 张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B 阶次的规定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8-19
2
(巴)应急罚(2025)1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洗煤厂多处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不完好。破碎机皮带轮防护罩破损,上煤皮带压带轮处、籽煤上煤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未设置防止人员卷入的安全设施;2.上煤皮带走廊内一只急停开关为非防爆设备(无防爆标志和防爆等级标识);3.上煤皮带压带轮处、籽煤上煤皮带机头、机尾滚筒危险部位未按规定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4.未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未建立并落实粉尘清理和处置制度,上煤皮带走廊墙体上沿粉尘堆积厚度达10cm,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悬挂粉尘清理和处置制度牌板、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人员和责任人员等问题隐患等涉嫌违法的行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洗煤厂多处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不完好。破碎机皮带轮防护罩破损,上煤皮带压带轮处、籽煤上煤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未设置防止人员卷入的安全设施;2.上煤皮带走廊内一只急停开关为非防爆设备(无防爆标志和防爆等级标识);3.上煤皮带压带轮处、籽煤上煤皮带机头、机尾滚筒危险部位未按规定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4.未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未建立并落实粉尘清理和处置制度,上煤皮带走廊墙体上沿粉尘堆积厚度达10cm,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悬挂粉尘清理和处置制度牌板、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人员和责任人员等问题隐患等涉嫌违法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C“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45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7-B“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上7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处25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综上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若存在两个以上应当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需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并最终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国欣建源工贸有限公司5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