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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醉三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宇嵩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7HM0XT2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1栋1单元26层14号[花果园办事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12006号
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宇嵩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经了解,贵州醉三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酒类产品系其委托贵州省仁怀市钦贵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内销售的酒类产品广告宣传图片为委托柘雯雯进行设计制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收据显示,该广告宣传图片设计制作费用为500元,目前已无法联系柘雯雯。贵州醉三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内销售的酒类产品宣传内容包含“15年坤沙老酒”、“年份:15年”,无法提供印证资料,属于虚假广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醉三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经营者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1)该公司经营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2)该公司经营者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2.12315平台举报线索1份(编号:1520102002026052858466098),证明当事人被投诉举报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4.《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事实; 5.贵州醉三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货查验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销售产品合法来源的事实; 6.贵州醉三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酒类产品宣传截图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事实; 7.贵州醉三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图片制作协议及收据,证
当事人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内销售的酒类产品宣传内容包含“15年坤沙老酒”、“年份:15年”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