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丹县鑫元矿产品购销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凤锦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1MA5KQ9U28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丹县城关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丹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4年3月12日注册成立,企业登记住所南丹县城关镇。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广西智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自成立以来的年报信息均无数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8年度至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发现有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信息。我局曾分别于2025年7月24日、7月25日通过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提示性公告》,公示期满,当事人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我局执法人员翻阅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发现2004年3月12日,南丹县国土资源局(现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已获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书号为:矿营字【2004】095号,遂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发《关于核查有关企业经营场所的函》,2025年11月25日南丹县国土资源局复函,未能核实到当事人的实际住所或经营场所。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内有《场地租用协议》,《场地租用协议》未注明住所或经营场所。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预留的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吴梦菊和南丹县城关镇莲城社区工作人员韦伟的陪同下依法到当事人注册登记预留的身份证住所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南路117号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悬挂有当事人字号的门头、牌匾等,未发现当事人在此地有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及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身份证住所无法联系当事人,属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当事人已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1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1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9-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