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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春霞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春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1B4F204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丽雪大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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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6〕16号
你持有《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还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你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你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之规定,你的行为构成了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1、没收案涉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红3-2号-1、〔2026〕红3-2号-2、〔2026〕红3-2号-3、〔2026〕红3-2号-4、〔2026〕红3-2号-5); 2、罚款5,000.00元。 3、罚款500.00元。
5500.00元
-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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