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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成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624594808997H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南产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8
(2021)鲁72民初1491号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
青岛海事法院
2
2021-11-22
(2021)鲁72民初1491号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
青岛海事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宽市监处罚﹝2025﹞119号
2025年4月9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获悉,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生产的香辣鳗鱼丝(散装称重)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测值为0.0351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 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立即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于202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的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料库房、成品库房等场所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生产主管孙萌遥受委托接受了询问调查。 经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天,该厂未进行生产加工,现场检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加工人员。在该公司生产加工车间、产品库房未发现香辣鳗鱼丝成品。 经调查,因上述香辣鳗鱼丝产品为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执法人员向被委托方所在地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宽市监协查【2025】03001号),请求对双方委托生产加工情况、货值金额、苯甲酸及其钠盐产生原因等内容进行协助调查。经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抽检的产品为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在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场所未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被抽检产品检测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不排除原料带入可能。 因受委托方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需要确定其生产香辣鳗鱼丝产品中可能带入苯甲酸及其钠盐的环节,该公司先后对5批次香辣鳗鱼丝产品(油鳗(自)、油鳗(林)、油鳗20(湘)、油鳗18(林)、鳗鱼W(王))、孜然粉、辣椒粉、花椒粉、山梨酸钾、酵母提取物(调味料)、复配防腐剂、4种香精香料(香辣风味膏、香辣精油、熟香孜然油、浓缩青花椒油),共计15种成品、配料、添加剂、食用香精进行了苯甲酸及其钠盐委托检验,检验结果均为未检出。 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南产业园区,具有水产制品生产许可,香辣鳗鱼丝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品种之一。因市场销路不畅,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为避免产品及原料积压,未进行大批量的原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加工。但因客户有订单需求,为了维护市场,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与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香辣鳗鱼丝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包装袋及确定标签内容,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加工。 在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委托方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采购和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行为,经对15种成品、配料、添加剂、食用香精进行委托检验,检验结果均为未检出,未能确定造成被抽检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不合格的原因。 自2025年1月1日起,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共受委托生产加工香辣鳗鱼丝产品11批次,共计48箱(5公斤/箱)240公斤,向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售价为100元/箱,丹东天天好食品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130元/箱,货值金额6240元,其中被抽检不合格2025年1月1日批次产品10箱(5公斤/箱)50公斤,于2025年5月1日召回0.5公斤,召回产品已就地销毁,货值金额1287元。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捌拾柒元整(1287.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合计罚没款共计壹万壹仟贰佰捌拾柒元整(11287元整);
10000.00元
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2
宽市监处罚〔2025〕030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获悉,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生产的烤鱼皮(香辣味)(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散装称重)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测值为108.58μg/kg,标准指标为≤4.0μg/kg,同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测值为1.25g/kg,标准指标为≤1.0g/kg,于2024年7月7日生产的小黄鱼(即食熟制水产品)(散装称重)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测值为11.14μg/kg,标准指标为≤4.0μg/kg,于2024年4月18日生产的香烤鱼片(水产制品)(散装称重)经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测值为12.87μg/kg,标准指标为≤4.0μg/kg。接到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20日及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立即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于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20日及2024年10月10日分别对当事人的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料库房、成品库房等场所进行了检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郑成江进行了现场询问调查。 该企业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南产业园区,现场检查当天,该厂未进行生产加工,现场检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加工人员。当事人主要生产的产品为烤鳕鱼片,当事人对烤鳕鱼片产品是逐批次进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的检测,烤鱼皮、小黄鱼产品因产量少,所以并为对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进行送检,香烤鱼片产品因工艺和烤鳕鱼片的工艺一样,当事人的烤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都是合格的,故认为香烤鱼片也没问题,就没对该产品的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进行检测。烤鱼皮产品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监督抽检不合格,可能是生产加工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现场对该企业于2024年4月5日生产的烤鱼皮(香辣味)(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散装称重)产品留样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及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均检测合格。企业提供了不合格批次产品生产销售相关记录,2024年4月5日共生产烤鱼皮17箱,每箱6斤,售价为96元/箱,货值金额为1632元;于2024年7月7日生产了小黄鱼15箱,每箱10斤,售价为115元/箱,货值金额为1725元;于2024年4月18日生产了香烤鱼片3箱,每箱10斤,售价为209元/箱,货值金额为627元;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七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但是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上述三批次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共计3984元,违法所得3984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整(3984.00元整);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整); 合计叁万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整(33984.00元整);
30000.00元
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