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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己悦美容服务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莎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1MA9KWJ8D5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亚华桂竹园10号楼1单元2层东户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乡县市监处罚〔2026〕109号
接群众举报,称新乡县已悦美容服务馆涉嫌在微信里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2026年 5月 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亚华桂竹园10号楼1单元2层东户203室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打开刘莎菲的微信,在微信里发现有“法国爱马仕多肽冻干粉”7天躺瘦2-8斤,不打针、不吃药、不忌口,靶向减脂解决肥胖问题,不用担心会反弹的快速瘦身法等字样,依据刘莎菲提供的该产品包装盒显示该产品是华莱药业(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40105;功效:滋润肌肤、补充肌肤所需水分,改善肌肤干燥、粗糙的问题,使肌肤嫩滑细腻。在店内悬挂有新乡县已悦美容服务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9KWJ8D52】。该店负责人刘莎菲当场签字确认该广告是该美容店发布的,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5月15日 执法人员对新乡县已悦美容服务馆负责人刘莎菲进行询问。据刘莎菲所诉“H多肽冻干粉+溶媒液”是华润药业(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有相关进货查验手续。该产品使用时先用按摩精华油在人身体上进行按摩,达到燃脂目的,然后在涂上紧致精华霜,收紧皮肤起到减肥效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该产品属于化妆品。根据其提供的在微信里发现有“法国爱马仕多肽冻干粉”7天躺瘦2-8斤,不打针、不吃药、不忌口,靶向减脂解决肥胖问题,不用担心会反弹的快速瘦身法等字样,依据刘莎菲提供的该产品包装盒显示该产品是华莱药业(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40105;功效:滋润肌肤、补充肌肤所需水分,改善肌肤干燥、粗糙的问题,使肌肤嫩滑细腻。依据刘莎菲的询问笔录及向河南鼎立信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记录确认该店广告费用为648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新乡县已悦美容服务馆涉嫌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调查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不具备减肥效果。广告费用648元。 本案已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县已悦美容服务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9KWJ8D52)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违法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和事实; 4、经营者刘莎菲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860614****),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5、12345平台转办单一份,:新乡县已悦美容服务馆证明违法线索。 6、进货查验手续一套,证明该产品进到查验义务。 7、现场检查微信截图照片两张,证明该店违法事实。 8、河南鼎立信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广告费用。 案件性质:新乡县已悦美容服务馆涉嫌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
新乡县已悦美容服务馆根据涉嫌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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