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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饱饭一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玉梅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04WCF0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红霞村福星惠誉东澜岸三期二区37栋2层9-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60号
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招牌名称为“一家很哇塞的蛋炒饭店”,面积约40平方米。进门处正对的墙壁上挂有公示牌,其上公示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武汉市洪山区饱饭一顿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E04WCF0D。入门处左手边有一通道,连接隔壁一间大概8平方米的小房,放有一台冰箱一个货架。当事人仅做网络餐饮,无堂食外卖。当事人现场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两名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 ? 经查明,据经营者胡玉梅陈述,其家人邓欢(身份证号:420821198609030737)通过抖音平台广告获知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并通过微信联系到制假人员(微信号:waimai668988),由该人员为当事人制作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完成外卖平台店铺入网全套手续,当事人于2025年4年8日支付200元。2025年4月11日,制假人员向当事人交付外卖平台店铺账号(账号:mt521624yv),包含商家经营牌照、经营地址、配送时间、商品界面等店铺全套入网资料,以及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许可证编号:JY24201114922549)。当事人称,涉案广告来源于直播间,现已无法提供该广告相关记录。当事人对其外卖平台店铺所公示的上述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异议。我局已将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的相关线索通报至公安部门。 ? 另查明,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关停外卖店铺,暂停营业并下架涉案美团平台外卖店铺。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核查当事人外卖店铺情况,平台搜索页面已无法查询到该店铺,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经本局函询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核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店铺公示的编号为JY24201114922549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虚假证件。 ? 当事人已于2026年8月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人员从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的行为,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公示虚假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虚假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以及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联,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对于具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应择一重罚,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罚款2000元。 综上,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委托人及相关涉案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将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的违法线索移交至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2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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