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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阿苏如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巴拉吉呢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4MA0Q5Y1N50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布日都路南原蒙古族实验小学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监处罚〔2026〕6号
事人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五金经营服务。涉案背负式电动喷雾器于2025年3月28日从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致升农业机械园购进。共购进6个,购进价格125元/个,共计750元,能够提供索证索票。已售出5个,销售价格160元/个,共计800元。认定涉案货值金额960元,认定违法所得175元。未发现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商品和违法所得,处960元以上2880元以下罚款。
480.00元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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