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诗碧妍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DMPRT21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大步街104-216号<2-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9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7月29日从广州哈尔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千椿源草本养护泥膏”(净含量:1000g,生产企业:广州美之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5051602,限期使用日期:2028/05/15)2盒,进货总价为71元,未曾使用,均已被扣押,该产品上没有化妆品备案号;“蓝白小胶囊”的名称是水晶面膜,共购进100粒,进货总价是200元,30粒已经被当事人制作成面膜给顾客免费使用,剩余70粒已被扣押,具体的购买记录已经找不到。截至本局查获止,因上述化妆品未单独对外销售,当事人也未建立使用记录,根据其进货单价认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后续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局提供了“千椿源草本养护泥膏”的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销售方电子发票,无法提供“蓝白小胶囊”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备案情况等资料。2025年12月23日,本局已将涉案供货商经营上述未备案化妆品的线索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查询,当事人未有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局认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使用经过备案的化妆品,经营标签标识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化妆品,并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标签上未标注备案号且化妆品备案号已注销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千椿源草本养护泥膏”2盒;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蓝白小胶囊给顾客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蓝白小胶囊”70粒;
2、罚款2000元。
对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再处以罚款。
2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