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县汤郎乡好新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伯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8MA6QEEYR3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汤郎乡东昌路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禄处罚〔2026〕71号
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汤郎乡开展开展“两品一械”安全抽样检验,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查获6个种类25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禄市监财清〔2026〕67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6种化妆品(详见禄市监财清〔2026〕67号《财物清单》);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4000.00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