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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玲琴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CHJ5351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358号与顺福路与凤起东路交叉口A座裙楼一层1-1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6]第47号
2026年1月17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358号与顺福路与凤起东路交叉口A座裙楼一层1-16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利群(软长嘴)2条,合计2个品种3条。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琴不在现场。因该批卷烟质量有疑,现场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王万利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6年1月18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王万利于2026年1月15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150元/条)、利群(软长嘴)2条(200元/条),共计2个品种3条,进货总额为650元(陆佰伍拾元整)。 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王万利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王万利的身份信息及接受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处理案件的情况; 证据四:王万利提供的王玲琴居民身份证1份;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王玲琴的身份信息及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王万利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提供的杭烟处[2025]第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6]第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况,其在经营场所购入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尚未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个品种3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3-23
2
杭烟处[2025]第421号
2025年6月3日 ,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358号与顺福路与凤起东路交叉口A座裙楼一层1-16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卷烟:非洲(莫拉)1条、爱喜(幻变上)1条、爱喜(深棕)1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1条、peel(希腊酸奶味)菲律宾1条、peel(红酒味)菲律宾1条,合计6个品种6条。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琴在现场。因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且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琴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日,本局立案调查。 检查现场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琴认可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认定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琴于2025年6月2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非洲(莫拉)1条(220元/条)、爱喜(幻变上)1条(220元/条)、爱喜(深棕)1条(220元/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1条(220元/条)、peel(希腊酸奶味)菲律宾1条(220元/条)、peel(红酒味)菲律宾1条(220元/条),共计6个品种6条,进货总额为1320元(壹仟叁佰贰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结清货款,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琴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用于其经营的场所销售牟利;截止案发之日,尚未售出。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快办>》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三: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琴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采取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琴对行政程序的认可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4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但尚未售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6个品种共6条,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亿勇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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