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晟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友虎 | 注册资本:18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37102446326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杨场村东渊庄2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9-02
(2014)未民初字第06889号
修理合同纠纷
西安国瑞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15-03-21
修理合同纠纷
西安国瑞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6-22
2016-06-22
(2016)甘0523执20号
修理合同纠纷
(2016)甘0523执2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02-15
2015-02-15
(2015)乌民初字第79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1-26
2015-01-26
(2015)乌民初字第79-1号
民事案由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01-26
2015-01-26
(2015)乌民初字第79-2号
民事案由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509136.5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一罚﹝2026﹞12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检查发现,2024年12月15日你单位和天水万隆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龙大酒店签订装修改造工程合同,合同价款170.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工程实时进度支付。你单位将该装修项目的材料、人工等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023年5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39762.50元,2023年7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534804.62元,2023年8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60401.00元,2023年9月30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7838.50元,2023年12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410232.75元,2024年5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341.60元,2024年12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70200.00元,共计1545580.97元。因当地麻辣烫突然在网络火爆后,带动旅游住宿客源增加,所以该装修工程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中止装修,投入使用,截止2024年12月30日,合同双方确认已完成该装修工程的90%。你单位未就上述已完工交付的90%装修工程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确认应税建筑服务收入,少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及附:第一条:“(四)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之规定,上述装修工程应于20……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60144.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3.62元、印花税255.00元,处以50%的罚款30951.70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31951.7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