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汤士达餐饮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695323542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工业区107国道以东、陈东公路以南空调注塑件生产项目厂房五荣天企业城5号厂房2层、3层(1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73号
经查明,2025年7月1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分公司销售的“一次性双生筷”(规格:50双/袋,生产日期:2025.02.10) 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二氧化硫浸出量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产品系从当事人处购入。
当事人主要经营项目为生产一次性竹筷,生产方式为加工半成品,即从上游供货商购进的半成品(成型的裸筷),然后进行分装,供货商为宜丰县玉竹竹业有限公司。该批次半成品共采购了54000双裸筷,进货金额为2790元。当事人将这些筷子分装成50双/袋的小包装,再以60袋/件的规格生产出18件产品。其中12件以276元一件的价格销售给了宜昌北山商业公司,剩余6件后续已退回供货商,总货值4968元,违法所得145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一次性双生筷”经检测二氧化硫浸出量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968元,没收违法所得1452元。
4968.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