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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神农综合门诊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德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MA77DUTM3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青年路南一巷热力综合楼2、3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4〕25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下列药品购进和使用情况如下: 1、尼可刹米注射液于2020年12月1日从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盒(10支/盒),产品批号:2006301,有效期至:2023/05,购进价格为49.28元/盒,使用价格为6.5元/支,现场剩余1支,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6.5元; 2、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于2021年4月9日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盒(10支/盒),产品批号:2012051,有效期至2022/11,购进价格为48元/盒,使用价格为6.5元,现场剩余1支,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6.5元; 3、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于2020年12月16日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0盒(5支/盒),批号:20200108,有效期24个月,购进价格为14.8元/盒,使用价格为4元/支,现场剩余1支,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4元; 4、盐酸洛贝林注射液于2020年3月27日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盒(10支/盒),产品批号:06191101,有效期:20221107,购进价格为95元/盒,使用价格为12.5元/支,现场剩余1支,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12.5元; 5、硫酸阿托品注射液于2020年9月6日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盒(10支/盒),批号:19091001,有效期至2022.08,购进价格为59.5元/盒,使用价格为8元/支,现场剩余1支,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8元; 6、千张纸于2022年3月24日从新疆康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kg(1kg/袋),购进价格为78元/kg,共390元,使用价格为170元/kg,购进后拆开1袋倒入药斗,现场发现剩余0.296kg,使用0.704kg; 7、雄黄于2024年5月15日从河北安国振宇药业有限公司购进3kg(1kg/袋),购进价格为118元/kg,共354元,使用价格为200元/kg,购进后3袋全部拆开倒入药斗,现场发现剩余2.217kg,使用0.783kg; 8、干鱼腥草于2023年7月11日从新疆康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kg(1kg/袋),购进价格为18元/kg,共90元,使用价格为90/kg元,购进后拆开了2袋倒入药斗,现场发现剩余1.602kg,使用0.398kg; 9、麻黄于2023年12月25日从新疆康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kg(1kg/袋),购进价格为30.40元/kg,共152元,使用价格为120元/kg,购进后拆开1袋倒入药斗,现场发现剩余0.518kg,使用0.482kg; 10、太子参于2023年8月17日从库尔勒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5kg(0.5kg/袋),购进价格为95元/kg,共1440元,使用价格为200元/kg,购进后拆开1袋倒入药斗,现场发现剩余0.103kg,使用0.397kg; 11、荆芥炭于2024年6月5日从静宁绿叶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kg(1kg/袋),购进价格为66元/kg,共66元,使用价格为70元/kg,购进后拆开了1袋,现场发现剩余0.125kg,使用0.875kg; 12、侧柏炭于2024年6月5日从静宁绿叶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kg(0.5kg/袋),购进价格为14元/kg,共14元,使用价格为80元/kg,购进后拆开了1袋,现场发现剩余0.894kg,使用0.106kg; 13、鹿角片于2023年1月30日从新疆康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3.5kg(0.5kg/袋),购进价格为427元/kg,共1496.25元,使用价格为650元/kg,购进后拆开了1袋,现场发现剩余0.376kg,使用0.124kg; 现场发现时:1、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洛贝林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尼可刹米注射液等5种注射液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称上述5种注射液是急救药品,从每盒药品里各拿出一支组成“心三联”(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呼二联”(尼可刹米注射液、盐酸洛贝林注射液),一直放在急救柜里没有使用,因为工作疏忽没有及时清理,其他剩余的药品临期时在每月检查中已经清理销毁,因当事人未设置使用记录,无法查明上述药品在过期后是否使用,货值金额为37.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荆芥炭、侧柏炭、鱼腥草、麻黄、千张纸、雄黄、鹿角片、太子参等8种中药饮片均未标明有效期、未注明产品批号,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上述中药饮片在购进时均有原始包装,包装上标明了有效期和产品批号。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当,造成原始包装丢失,部分药品能提供同批次的原始包装和同厂家不同批次的原始包装,不认定为劣药。 综上,货值金额为37.5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洛贝林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尼可刹米注射液等5支注射液);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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