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遂之味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巧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MACAXWPK8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坑口桥头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6〕244号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2日的芋头肉粽,2026年6月3日的鲜肉粽及2026年6月12日的乌饭豆沙粽无检验记录;拆除成品仓库、成品冷库,未设置成品库;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2日的芋头肉粽,2026年6月3日的鲜肉粽及2026年6月12日的乌饭豆沙粽无投料生产记录;外包装车间白色周转箱内待包装的粽子发霉。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2日的芋头肉粽,2026年6月3日的鲜肉粽及2026年6月12日的乌饭豆沙粽无检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拆除成品仓库、成品冷库,未设置成品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2日的芋头肉粽,2026年6月3日的鲜肉粽及2026年6月12日的乌饭豆沙粽无投料生产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未进行投料控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外包装车间白色周转箱内待包装的粽子发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3支发霉粽子;2.罚款3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已扣押的3支发霉粽子(已于2026年7月6日采取直接丢弃销毁的方式先行处置);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