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富川朝东大众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春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23MA5LJ3AK4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富川朝东镇朝东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富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富川县城其他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批发部购进卷烟,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富川县朝东镇朝东街的经营场所内销售。2026年6月5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富川县朝东镇朝东街的富川朝东大众商店内当场查获如下卷烟:白沙(硬精品三代)0.4条,真龙(海韵)0.8条,玉溪(软)0.5条,芙蓉王(硬中支)0.5条,一共是4个品种2.2条卷烟。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也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或进货记录,当事人购进卷烟的数量无法查实;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也未能提供销售凭证或销售记录,当事人的销售卷烟的数量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认定。根据《富川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涉案违法经营总金额为人民币725元。当事人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00),上缴国库
220.00元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富烟处〔2024〕第39号
2024年10月29日,根据举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富川县朝东镇朝东街蒋春嫔经营的“富川朝东大众商店”进行检查并查获:白沙(硬)0.5条、白沙(软珍品)0.2条,共计2个品种0.7条卷烟。案值90.00元整。
处以罚款71.10元
71.10元
广西富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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