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7A6QC80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道津滨大道红星大厦1-240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1
(2022)津02民终6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中天码氏宠物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中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27
(2022)津0102民初1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中天码氏宠物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中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4
2022-11-18
(2022)津02民终6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中天码氏宠物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9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6〕9号
你单位2021年取得天津市南开区唯至信达货物运输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36682181-36682183、36682185、27226602-27226605,发票金额70965.35元,税额709.65元,价税合计71675元,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税凭证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1675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查,上述发票开票方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你单位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检查组于2025年 10月29日告知你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但你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且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暂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由于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故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68.85元。
868.85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