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晶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3MA0Q6URA9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发达广场地下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滕**,李**,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韩**,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圆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闻**,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魏**,迅辉集团有限公司,杨**,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王*,王**,郑**,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17
(2021)黑06民初2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王**,郑**,王*,李**,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杨**,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魏**,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韩**,李**,闻**,滕**,满洲里市扎赛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圆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迅辉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2-17
(2021)黑06民初2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王**,郑**,王*,李**,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杨**,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魏**,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韩**,李**,闻**,滕**,满洲里市扎赛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圆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迅辉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9-18
(2020)黑06民初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杨**,李**,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王**,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韩**,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园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迅辉集团有限公司,李**,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魏**,王*,闻**,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滕**,郑**,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9-18
(2020)黑06民初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杨**,李**,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王**,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韩**,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园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迅辉集团有限公司,李**,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魏**,王*,闻**,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滕**,郑**,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09
(2022)黑民终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迅辉集团有限公司,王**,郑**,王*,闻**,杨**,李**,冯**,韩**,魏**,滕**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06-06
(2020)黑06民初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
王帅;冯树峡;李忠芬;李晓秋;杨洪玲;滕文彬;郑丽敏;王壮一;闻春友;韩锦红;魏传玉;速辉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5-11
(2020)黑06民初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
杨洪玲;郑丽敏;王壮一;韩锦红;魏传玉;李晓秋;李忠芬;速辉集团有限公司;冯树峡;滕文彬;闻春友;王帅;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6﹞38号
当事人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申请注册成立,2024年05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酸菜外包装强调了乳酸菌成分却未在配料表中明示添加乳酸菌,该产品购进20袋,购进价格3.00元/袋,销售价格5.00元/袋,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执法人员询问,举报人提供购物小票上的冷面就是该公司销售的米线(过桥米线),因经销商提供的票据上写的是“经典小麦冷面”,该公司收银系统对米线(过桥米线)标注为冷面。当事人经营的米线(过桥米线)商品条码标示厂家与商品标示不一致,商品标示经销商为沈阳德谷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为吉林潘家食品有限公司,而扫描该商品条码显示:企业名称为沈阳欧巴来了食品经营有限公司,该产品共购进60袋,购进价格8.00元/袋,销售价格9.00元/袋,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行政经理刘利娇陈述承认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上述经营商品当事人均能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及相应检验报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查验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属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及《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查验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5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6﹞37号
当事人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申请注册成立,2024年05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酸菜外包装强调了乳酸菌成分却未在配料表中明示添加乳酸菌,该产品购进20袋,购进价格3.00元/袋,销售价格5.00元/袋,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执法人员询问,举报人提供购物小票上的冷面就是该公司销售的米线(过桥米线),因经销商提供的票据上写的是“经典小麦冷面”,该公司收银系统对米线(过桥米线)标注为冷面。当事人经营的米线(过桥米线)商品条码标示厂家与商品标示不一致,商品标示经销商为沈阳德谷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为吉林潘家食品有限公司,而扫描该商品条码显示:企业名称为沈阳欧巴来了食品经营有限公司,该产品共购进60袋,购进价格8.00元/袋,销售价格9.00元/袋,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行政经理刘利娇陈述承认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上述经营商品当事人均能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及相应检验报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查验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属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及《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查验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5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