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7929831479T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乌什镇新城社区永宁中路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9
(2024)新2927民初103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赛麦提·图尔迪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蒙凌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马**
乌什县人民法院
2
2024-09-19
(2024)新2927民初103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赛麦提·图尔迪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
乌什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乌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新疆XXXX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未取得管束式集装箱的充装许可证,于2025年12月31日起对车牌号为新NXXXX挂的1辆管束式集装箱进行充装,向新疆XXXX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分公司供应天然气。
当事人对1辆涉案管束式集装箱共充装31次,总计充装量192787.36立方米,进货价为每立方米2.13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含税)。当事人与新疆XXXX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分公司之间无涉案管束式集装箱相关卸车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两方仅有供需关系,当事人无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未引发特种设备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予以取缔(禁止从事管束式集装箱的充装活动);
2.处罚10.5万元(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圆整)。
105000.00元
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